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实践创新基地 建设管理规程
鼓励县、乡镇(街道)、村、小流域、功能区等县级及 以下人民政府、相关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主体,按照地方自愿、突 出特色、创新驱动、示范推广、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开展“两山” 基地建设,每三年命名一次。
建设主体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向省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。无明确管理机构的建设主体,可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申请或由其所属市级人民政府申请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预审,并将预审通过后 的创建申请名单经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(以下简称管理平台) 报生态环境部备案。创建周期为三年。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对备案地区的创建工作加强日常指导。
经自查满足以下条件的创建地区,可通过省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: (一)生态环境优良,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; (二)“两山”转化典型案例成效突出; (三)“两山”转化体制、机制、经验、做法可复制、可推广、 可持续。
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: (一)发生重、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(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)的; (二)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、自然资 源部、水利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约谈、挂牌督 办,且未经约谈或挂牌督办部门验收销号的; (三)被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,且未按照省级 党委政府整改方案序时推进的; (四)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典型问题,且未按 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; (五)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,其生态环境质 — 48 — 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“明显变差”或“一般变差”的; (六)发生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 替代的,或发生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 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,创建工作中存在其他隐瞒事实的,或有关 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; (七)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。 第七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: (一)“两山”基地验收申请; (二)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说明报告及佐证材料; (三)近三年“两山”基地建设成效评估参考指标完成情况及 佐证材料。